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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宣傳月專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
專欄:行業動態
發布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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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7-12     閱讀:1150 次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11日表決(jue) 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大會(hui) 主席團當日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新華社11日受權全文播發憲法修正案和上述公告。

憲法修正案共21條,內(nei) 容包括:確立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hui) 生活中的指導地位,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總體(ti) 布局和第二個(ge) 百年奮鬥目標的內(nei) 容,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ju) 措,充實完善我國革命和建設發展曆程的內(nei) 容,充實完善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guan) 係的內(nei) 容,充實和平外交政策方麵的內(nei) 容,充實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全麵領導的內(nei) 容,增加倡導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內(nei) 容,修改國家主席任職方麵的有關(guan) 規定,增加設區的市製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增加有關(guan) 監察委員會(hui) 的各項規定,修改全國人大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有關(guan) 規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公告

第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於(yu) 2018年3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主席團

2018年3月11日於(yu)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wei) “在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指引下”;“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修改為(wei) “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在“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前增寫(xie) “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修改為(wei) “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hui) 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wei) :“中國新民主主義(yi) 革命的勝利和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成就,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zhuan) 政,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的各項製度,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貫徹新發展理念,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ye) 、農(nong) 業(ye) 、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hui) 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

第三十三條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wei) “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包括全體(ti) 社會(hui) 主義(yi) 勞動者、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建設者、擁護社會(hui) 主義(yi) 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wei) “包括全體(ti) 社會(hui) 主義(yi) 勞動者、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建設者、擁護社會(hui) 主義(yi) 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yu) 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的建設事業(ye) 必須依靠工人、農(nong) 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有各民主黨(dang) 派和各人民團體(ti) 參加的,包括全體(ti) 社會(hui) 主義(yi) 勞動者、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建設者、擁護社會(hui) 主義(yi) 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yu) 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ge) 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曆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hui) 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zheng) 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第三十四條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hui) 主義(yi) 民族關(guan) 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為(wei) :“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hui) 主義(yi) 民族關(guan) 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

第三十五條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wei) “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nei) 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後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guan) 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wei) “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guan) 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wei) :“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nei) 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guan) 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堅持反對帝國主義(yi) 、霸權主義(yi) 、殖民主義(yi) ,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zheng) 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yi) 鬥爭(zheng) ,為(wei) 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ye) 而努力。”

第三十六條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後增寫(xie) 一句,內(nei) 容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

第三十七條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都由人民代表大會(hui) 產(chan) 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修改為(wei) :“國家行政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都由人民代表大會(hui) 產(chan) 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三十八條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guan) 係。”修改為(wei) :“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guan) 係。”

第三十九條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hui) 主義(yi) 的公德”修改為(wei) “國家倡導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hui) 主義(yi) 的公德”。這一款相應修改為(wei) :“國家倡導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hui) 主義(yi) 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yi) 、集體(ti) 主義(yi) 和國際主義(yi) 、共產(chan) 主義(yi) 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yi) 和曆史唯物主義(yi) 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yi) 的、封建主義(yi) 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條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一條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行使下列職權”中增加一項,作為(wei) 第七項“(七)選舉(ju)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第七項至第十五項相應改為(wei) 第八項至第十六項。

第四十二條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增加一項,作為(wei) 第四項“(四)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為(wei) 第五項、第六項。

第四十三條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的職務。”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的職務。”

第四十四條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wei)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項,作為(wei) 第十一項“(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一項相應改為(wei) 第十二項至第二十二項。

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設立民族委員會(hui) 、法律委員會(hui) 、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hui) 、外事委員會(hui) 、華僑(qiao) 委員會(hui) 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設立民族委員會(hu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hui) 、外事委員會(hui) 、華僑(qiao) 委員會(hui) 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

第四十五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liang) 屆。”修改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條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xiang) 建設”修改為(wei)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xiang) 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第八項“(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修改為(wei)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憲法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它們(men) 的常務委員會(hui) ,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後施行。”

第四十八條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wei)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十九條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的職務。”修改為(wei)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的職務。”

第五十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wei)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hui)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這一條相應修改為(wei)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討論、決(jue) 定本行政區域內(nei) 各方麵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hui)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jue) 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不適當的決(jue) 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jue) 定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個(ge) 別代表。”

第五十一條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ti) 育事業(ye) 、城鄉(xiang) 建設事業(ye) 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jue) 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修改為(wei)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ti) 育事業(ye) 、城鄉(xiang) 建設事業(ye) 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jue) 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wei) 第七節“監察委員會(hui) ”;增加五條,分別作為(wei) 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內(nei) 容如下:

第七節監察委員會(hui)

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是國家的監察機關(guan) 。

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

監察委員會(hui)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幹人,

委員若幹人。

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liang) 屆。

監察委員會(hui) 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是最高監察機關(guan) 。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hui) 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hui) 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對產(chan) 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guan) 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hui) 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hui) 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和個(ge) 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guan) 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yu)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製約。

第七節相應改為(wei) 第八節,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相應改為(wei) 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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