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檢驗檢疫局進出口木製品及木家具質量安全 專項整治行動實施細則
專欄:常見問題
發布日期: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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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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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質檢係統重點產品專項整治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總局和廣東局2008年度專項整治工作的安排,結合廣東地區實際情況,特製定廣東局進出口木製品及木家具專項整治行動實施細則。
一、工作目標
本次專項整治的重點產品包括:進出口木製品、木家具。重點單位包括:有過質量違法記錄、有過質量不合格記錄、被國內外消費者投訴、被國內外媒體曝光、遭到國外通報和召回、質量安全控製體係不健全或運行失效以及抽查不合格的企業。重點區域指:進出口量大的產區、口岸、貨物集散地和問題多的地區。
針對當前進出口木製品及木家具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堅持打擊與整治、扶優和治劣、治標和治本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重點治理與建立長效機製相結合的工作思路,查處一批不合格出口產品生產企業和違法違規企業,繼續緊緊圍繞長江局長在2007年專項整治行動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預警通報、質量追溯、應急機製、責任追究製度‘四位一體’的責任體係”等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監管長效機製;加大宣傳力度,樹立出口木製品及木家具產品質量安全形象,全麵提升廣東出口木製品和木家具的總體質量安全水平。通過8個月的集中整治,至2008年10月底,各局對本轄區內進出口木製品及木家具生產企業情況進行全麵摸底調查(100%);木製品及木家具產品出口企業100%簽訂《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出口木製品及木家具企業100%建立出口質量檔案;進口木製品及木家具產品涉及安全健康、環保項目不合格的100%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二、工作任務
(一)全麵貫徹落實廣東局《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對出口木製品及木製家具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粵檢檢函〔2008〕139號)、《關於深入開展部分重點產品質量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國質檢執[2008]80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本轄區出口木製品和木家具實際情況,研究製訂出口木製品和木家具的檢驗檢疫監管工作實施細則,采取有效的檢驗檢疫監管措施,確保出口木製品和木家具質量安全。
(二)各局迅速組織對本轄區內進出口木製品及木家具生產企業情況進行全麵摸底調查。全麵登記和掌握生產經營企業的數量、規模、分布、安全質量管理、檢驗等基本情況。針對進出口木製品及木家具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逐一排查。摸底調查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性質、質量安全控製體係情況、產品主要類別及主要進出口國別(地區)、貿易方式、年生產情況、年進出口情況、產品質量情況、產品執行的檢驗依據、輸入國對質量安全的要求等,並做好相關記錄。
如果在摸底調查中發現企業質量安全控製體係和產品質量安全存在問題:如被國內外消費者投訴,被國內外媒體曝光,遭到國外通報、召回、索賠、退貨,質量安全控製體係不健全或運行失效,成品現場監管抽查時發現產品安全項目不合格,甚至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應立即暫停木製品及木家具進出口,並責令其立即進行整改。對摸底調查中發現嚴重問題的企業和產品,各局應及時上報廣東局檢管處。
各局的摸底調查工作同時要關注企業對國外相關技術法規要求的了解情況、有關應對措施及應對中存在的問題。
(三)積極幫扶和促進出口木製品及木製家具生產企業建立和完善對有毒有害物質、有害生物控製以及溯源管理為核心的質量安全管理體係。
1.指導企業加強原材料、生產工藝、成品等關鍵控製點的監督管理,加強涉及安全、衛生、健康、環保要求的油漆、膠黏劑、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高風險原輔材料的重金屬、甲醛、阻燃性等項目的檢測和監控,完善成品安全項目檢測程序。各局應對企業原輔材料和成品進行符合性的抽測驗證,全麵強化企業的質量安全意識。對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要責令其及時采取糾正處理措施,並向檢驗檢疫部門報告。
同時各局要建立健全出口木製品及木家具生產企業質量檔案,質量檔案應至少包括:企業的資格證明、生產質量管理體係資質證明、生產和檢測能力、原輔材料供應商名錄、檢驗檢疫機構監管記錄、檢驗檢疫抽查檢測報告、國外對產品質量的反饋信息等情況。
2. 企業要加強有害生物疫情控製,根據家具產品的風險類別和企業的分類管理類別,結合企業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季節、輸往國家(地區)的檢疫要求,對生產、貯運等環節實施全過程有效防疫措施,加強檢疫除害處理,確保有害生物疫情得到控製。
3. 建立原料批以及生產批的溯源製度,各局應要求企業建立原輔材料台帳,如實記錄原輔料的供應商、品名、規格、數重量、使用情況記錄、檢測報告情況、符合性抽測驗證情況等,完善原輔料采購到產品加工再到產品出口的批次管理,實現出口產品的可追溯性。
(四)對出口木製品和木製家具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和分類管理。
各局要按照《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總局51號令)和《出境竹木草製品檢疫管理辦法》(總局45號令)要求,結合本轄區內生產企業產品特點、企業誠信、主要貿易對象的技術法規要求情況以及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程度,對出口木製品及木家具企業實施一次考核、一次分類管理,並強化分類企業的動態管理。從2008年7月1日起,出境的木製品和木製家具必須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五)加強對出口木製品和木家具的抽查檢測工作。各局要按照廣東局《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對出口木製品及木製家具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粵檢檢函〔2008〕139號)要求,加強對出口木製品和木家具的抽測驗證工作。各局應要求企業對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健康的高風險原輔材料進行符合性的抽測驗證,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測報告必須來自CNAS認可的有資質的實驗室。檢驗檢疫機構對原輔材料、成品進行符合性抽測驗證,抽測驗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出口,並要監督企業查找原因,並跟蹤整改。
(六)強化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各局應要求本轄區內木製品及木家具出口企業全麵簽訂《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各局要召開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座談會,做好對轄區內有關生產企業的宣傳工作,提高企業安全、衛生、環保意識,強化企業自律意識,進一步強化企業是產品安全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各局要及時通報產品質量的存在問題,開展對企業的警示宣傳,加大對木製品及木家具生產經營企業的質量負責人、質檢人員、業務員的標準和法規的培訓力度。
(七)嚴格檢驗監管製度,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重點加強小作坊、外發加工企業、質量管理體係不健全企業的安全質量控製。對出口木製品和木家具堅持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原則,不得接受異地報檢。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大查驗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溝通協調,相互通報情況,以便有針對性地開展檢驗檢疫和口岸查驗工作,使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得到查處。
(八)扶持一批質量過硬、誠信度高的出口木製品及木家具生產企業做大做強,幫助其有效應對國外技術壁壘,提高“中國製造”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九)按照廣東局《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對進出口人造板及其製品增加有害物質檢測的通知》(粵檢檢函〔2004〕30號)和《關於加強進出口木製品和出口家具質量檢驗抽查工作的通知》(粵檢檢函〔2007〕1480號)要求,有針對性地對進口木製品與木家具開展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等項目的抽查監測,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格的100%一律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十)建立鞏固整治成果保障質量安全的長效機製。
各局要積極研究探索有效的檢驗檢疫監管措施,要通過完善監督抽查、日常巡查、執法檢查、應急處理、信息互通等製度,要通過加強與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發現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堵塞檢驗檢疫監管工作漏洞,有效解決執法把關中的薄弱環節,確保出口木製品和木家具質量安全的長效機製的建立健全。
1. 完善出口木製品和木家具技術法規和檢測方法標準體係,促進技術法規和標準的有效實施。
2. 探索建立“符合性聲明+安全項目檢測+符合性驗證(抽批檢驗)+日常監督管理”的檢驗監管模式。
3. 建立油漆和木質材料等高風險原材料合格供應商備案製度,木製品和木家具生產企業必須使用備案合格供貨商的原料。
4. 建立健全預警通報、質量追溯、應急機製、責任追究製度“四位一體”的責任體係。
5. 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專業技能培訓,加大對木製品與家具檢測實驗室建設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