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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美國加州空氣資源局(CARB)對加州內(nei) 銷售的複合木製品,製定了一項減少甲醛釋放量的措施,法例將於(yu) 2009年1月1日開始執行,分兩(liang) 個(ge) 階段,三年時間限期來執行。目的是讓零售商及生產(chan) 商有足夠的時間找尋含有較少或不含甲醛的複合木材料以符合法例要求。
釋放標準——第一階段(以百萬(wan) 份計ppm) | |||||
生效日期 | 硬木夾板:薄片核心 | 硬木夾板:複合木核心 | 刨花板 | 中密度纖維板 | 薄型中密度纖維板 |
2009年1月 | 0.08ppm | 0.18ppm | 0.21ppm | 0.21ppm | |
2009年7月 | 0.08ppm | ||||
釋放標準——第二階段(以百萬(wan) 份計ppm) | |||||
2011年1月 | 0.05ppm | 0.09ppm | 0.11ppm | ||
2012年1月 | 0.13ppm | ||||
2012年7月 | 0.05ppm |
誰人須遵守及如何遵守
零售商:須保存一個(ge) 合理並審慎之預防措施鏈,即監管鏈(RPP)。監管鏈須具備複合木製成品的供貨商資料、法例的文件副本,連同要求提供含有較少或不含甲醛的樹脂產(chan) 品的文件。零售商須保留所有與(yu) 現行供貨商的信件副本。
生產(chan) 商:複合木製成品的生產(chan) 商也須保存一個(ge) 監管鏈。監管鏈須具備製成品中複合木原材料的供貨商資料、法例的文件副本,連同要求提供含有較少或不含甲醛的樹脂產(chan) 品的文件。生產(chan) 商須保留所有與(yu) 現行原材料供貨商的信件副本。
供貨商:複合木原材料供貨商須具備一套與(yu) 監管鏈相類似的係統,名為(wei) “最佳可控製技術”(BACT)。如複合木原材料是用來製造於(yu) 加州銷售的成品上,複合木原材料的供貨商就必須證明生產(chan) 產(chan) 品時有使用BACT的係統。